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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催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聲請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 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39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第11條第1 項規定,支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此為絕 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者,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 之票據,即「證券」,自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0年度抗字第32 9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竊如附表之支票,其金額及發票年 月日均為空白,依上開說明,即為無效之票據而非證券,自 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是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68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甲○○ │第一商業銀行朴子分│空 白│空 白│VB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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