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乙○○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丙○○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5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又再審原告於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58號事件之聲明為:原
判決廢棄,請求確認再審被告
持有再審原告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
幣(下同)300,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經判決
上訴駁回。是
本件再審之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元,又該95年度簡上
字第58號判決係屬第二審判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
,應徵
裁判費4,800元,
惟再審原告僅繳納3,200元,應再補繳1,
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