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婚字第 2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2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60年9月20日與被告結婚,婚後 感情初尚融洽,被告自83年10月間無故離家出走,今毫 無音訊,對被告不聞不問,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 態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離婚。被告 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60年9月20日與被告結婚,婚後感情初尚融 洽,被告自83年10月間無故離家出走,迄今毫無音訊之事實 ,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證,並據證人即原告之媳婦林雅芳 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我與原告之子結婚後住在彰化,婚 後有有看過被告,我們都不知道被告住哪裡,被告都用電話 跟我們聯絡,我和先生交往時,兩造就沒有住在一起了,原 告與我們同住快7年了,剛結婚時被告會來跟我們住幾天, 偶爾想到會打個電話,就會來住幾天,兩造已不同房,被告 已經二、三年沒有來我們家住了,兩造其實沒有什麼互動。 因為被告出現多半是因為缺錢,才會打電話聯絡,多半是被 告打電話,她從來都不說她住哪裡,他的事情從來沒有讓我 們知道等語 (本院9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又本院依職 權函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派員前往原告居住 之彰化縣○○鄉○○街○○○號實地查察,被告確實未住該處 ,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警員游錫明之報告 影本1份在卷可參,被告受合法通知後,未到場或提書面為 陳述或否認,原告前開主張,自信為真實。 四、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 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遺棄, 同居與扶養兩種義務之不履行或其中一種義務不履行之謂 。而惡意係指故意積極的欲使遺棄之效果發生而言。經查: 被告離家出走,迄今十餘年,未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又未 到場抗辯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 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 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據以訴 請判決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