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婚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乙○○
現另案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被 告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陳報被告甲○○之
住居所,
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96年7月26日囑託台灣嘉義監獄長官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