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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婚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乙○○            現另案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陳報被告甲○○之居所, 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96年7月26日囑託台灣嘉義監獄長官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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