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婚字第4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
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
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第56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離婚,被告住台東縣台東市○○里
○○路○○○號,原告籍設台東縣台東市○○里○○街○○○號,
業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影本及
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
可按,並
有送達證書
可稽,是依
首揭規定,本件離婚之訴,應專屬台
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