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廖道成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莊木棠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無
資力
支出
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並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法律扶助覆議審
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專用
委任狀影本各1份等件以
為釋明。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上述法條規定,
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
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
109條第2項之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
之。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
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
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經查:
㈠聲請人與莊木棠已於民國96年2月16日經本院以95年度婚字
第596號民事
判決離婚確定,
兩造於婚姻
存續期間,有購買
坐落嘉義縣○路鄉○○段18之12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而兩
造
婚姻關係業已解消,法定財產關係已消滅,聲請人自應取
得一半之剩餘財產
等情,業經聲請人於該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事件中
具狀陳明,並有前述民事判決1份附卷。準此,聲請
人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非顯無勝訴之望。
㈡又經本院
依職權自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聲請人之95年度薪資所
得僅新台幣13,550元,名下有西元1993、2004年份之汽車各
1部,並無其他財產,有該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1份
可佐,經審酌聲請人及其基本生活需要,並
參酌聲請
人名下無
不動產等情,聲請人所提事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
㈢又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
分會核定准予法律文件撰擬之扶助,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
000-N-003號之
前揭審查表、通知書附卷
可憑,本院復查尚
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