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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家救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陳進庭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陳進庭請求離婚事件(本院96年度婚字第401 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審查表一份以為釋明。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 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對陳進庭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 查明無誤。準此,聲請人訴請離婚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 ㈡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核定應全部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撰寫離婚起 訴狀,有該分會96年9月7日,編號0000000N002之審查表一 份在卷可憑。綜上,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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