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戊○○
兼前列三人
法定
代理人 丁○○
上列
聲請人間因否認子女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
非
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
法
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扶助
律師接案通知書一份以為釋明。
二、
按「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
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有明文。
經查:
(一)聲請人因請求
離婚等事件,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96年度親字
第38號案卷,查明無誤。準此,聲請人訴請否認子女等事
件,非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其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4件為證
,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訴訟代理及辯
護,有該分會96年9月5日,申請編號0000000-N-002號之
審查表一份在卷
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