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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家聲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 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 ,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 ,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從 母姓,僅泛稱相對人去向不明,惟並未提出其姓氏對有何 不利影響之證據,且聲請人經本院二次合法送達,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陳明有何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 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二、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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