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父母
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
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
,
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
,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從
母姓,僅泛稱相對人去向不明,惟並未提出其姓氏對
渠有何
不利影響之證據,且聲請人經本院二次合法送達,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陳明有何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
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於法
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