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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家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乙○○             3弄2             之5 相 對 人 甲○○             3弄2             院)             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沈俊宏(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 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 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 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6年度禁字第35號民事裁定,原由 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在案,依據有關繼承登 記規定「親屬會議之成員應依民法第1131條、第1133條之規 定選定之。」聲請人按規定召開親屬會議,並選定林俊宏為 相對人之監護人,請鈞院選定沈俊宏為甲○○之監護人等 語。 三、查相對人甲○○與沈俊宏為姑表弟關係,相對人甲○○經本 院宣告禁治產之事實,有本院民國96年4月30日96年度禁字 第35號裁定影本1份附卷可稽。又甲○○並無民法第1111條 第1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戶籍 謄本在卷足憑,而聲請人召開親屬會議決議由沈俊宏為甲○ ○之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1份為證,本院依聲請人之聲 請,選定沈俊宏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以護養療治禁 治產人甲○○之身體。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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