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終止
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與黃緊生(男,民國前八年0月
00日生,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3年3月18日被養父黃緊生收
養,聲請人被收養時名下5名子女尚未出生,現已成年,子
女常要求聲請人要認祖歸宗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
戶籍謄本
、聲請人子女戶籍謄本、聲請人養父之除戶證明各1份為證
。
二、
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
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修正後
民法第1080條之
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黃緊生
於00年0月00日成立收養關係。黃緊生並於74年1月24日死亡
,聲請人名下有5名子女乙情,有聲請人及聲請人子女之戶
籍謄本、聲請人養父之除戶證明各1份在卷
足憑。從而,黃
緊生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尚無不
合,且本件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故
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許可。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