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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家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與黃緊生(男,民國前八年0月 00日生,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3年3月18日被養父黃緊生收 養,聲請人被收養時名下5名子女尚未出生,現已成年,子 女常要求聲請人要認祖歸宗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聲請人子女戶籍謄本、聲請人養父之除戶證明各1份為證 。 二、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修正後民法第1080條之 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與黃緊生 於00年0月00日成立收養關係。黃緊生並於74年1月24日死亡 ,聲請人名下有5名子女乙情,有聲請人及聲請人子女之戶 籍謄本、聲請人養父之除戶證明各1份在卷足憑。從而,黃 緊生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尚無不 合,且本件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故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許可。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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