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家聲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乙○○(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之共同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 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 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 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為民法第1111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甲○○之胞兄丙○○(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 嘉義縣朴子市松華里13鄰牛挑灣234號),業經本院以96年 度禁字第72號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在案,因禁治產人丙○ ○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1至5款所定之法定監護人,聲 請指定監護人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業經本院於96年6月2 9日以96年度禁字第72號宣告為禁治產人,且聲請人2人分別 為相對人之弟、妹,其等已組成親屬會議,指定聲請人2人 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乙情,除有親屬會記錄1份及戶籍謄 本7份附卷可憑外,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宣告禁治產卷 宗查明屬實,自信為真實。本院爰依前述規定,依聲請指 定聲請人乙○○、甲○○為相對人丙○○之監護人,以護養 治療禁治產人丙○○之身體。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