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
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乙○○(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之
共同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
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
父或母以
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
法院徵求
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為
民法第1111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乙○○、甲○○之胞兄丙○○(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
嘉義縣朴子市松華里13鄰牛挑灣234號),業經本院以96年
度禁字第72號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在案,
惟因禁治產人丙○
○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1至5款所定之法定監護人,
爰聲
請指定監護人等語。
經查,
本件相對人業經本院於96年6月2
9日以96年度禁字第72號宣告為禁治產人,且聲請人2人分別
為相對人之弟、妹,其等已組成親屬會議,指定聲請人2人
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乙情,除有親屬會
記錄1份及
戶籍謄
本7份附卷
可憑外,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宣告禁治產卷
宗查明屬實,自
堪信為真實。本院爰依前述規定,依聲請指
定聲請人乙○○、甲○○為相對人丙○○之監護人,以護養
治療禁治產人丙○○之身體。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