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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饒芳綺 


相  對  人  簡技正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95年12月3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195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001
93年4月18日
150,000元
93年7月19日
96年1月1日
TH746479

002
93年4月18日
150,000元
94年6月30日
96年1月1日
TH746483

003
93年4月18日
190,000元
95年12月30日
96年1月1日
TH746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