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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5號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玖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請求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2年7月11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0 0,000元,於民國96年8月11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其餘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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