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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 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206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號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2年11月19日 │400,000元 │93年3月19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296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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