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之1
上列
當事人間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
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
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
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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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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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號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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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2年11月19日 │400,000元 │93年3月19日 │裁定送達
翌日 │CH7296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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