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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200,000元,到期日民國91年12月13日,經提示不 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 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件聲請人 提出之本票影本塗改處未簽名本件票款是否屆期,則屬有疑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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