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洪宏逸即品農商行
相 對 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民國96年度裁全字第2326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
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民國96
年度裁全字第2326號裁定准許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
院96年度裁全字第2326號卷宗查明屬實。
惟相對人
迄未就前
開假扣押之本案起訴,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兩造尚無
訴訟繫
屬資料,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
依據
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