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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乙○○             3號6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2177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2177號 裁定對聲請人坐落嘉義縣○路鄉○○段○○○○○○○號土地為假 處分在案,為維護聲請人合法權益,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等語。 二、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 3條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以上開土地 遭人已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所有,係屬 通謀虛偽意思及詐害行為,故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相對人並 對聲請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所有權移 轉契約關係不存在,且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目前經 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審理中。上開各情,有本院民事記 錄科查詢表附卷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重訴字 第93號、96年度裁全字第2177號卷宗核閱屬實,故相對人業 就其假處分所保全之權利對聲請人起訴,是聲請人謂相對人 尚未對其起訴云云,並屬實,其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 屬無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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