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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18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並自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3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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