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 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五百三十 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鈞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五 四號民事裁定,就聲請人所有不動產為假處分執行,禁止聲 請人為處分行為,為保障聲請人合法權益,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經調取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五四 號假處分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未就其所保全 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 三張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