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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程序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 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本票裁定事件屬於有相對人之非訟事件,則揆諸上開 規定,其程序費用之負擔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 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4年度票字第 1131號裁定確定,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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