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
用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
本票裁定事件屬於有相對人之
非訟事件,則
揆諸上開
規定,其程序費用之負擔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
之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4年度票字第
1131號裁定確定,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