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284萬9,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9,21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法庭法 官 吳芝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