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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284萬9,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9,21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法庭法 官 吳芝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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