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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李翠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具狀追加「廖宜錫的助理」為被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廖宜錫的助理」之姓名 及其住所居所,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其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 法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始謂合於 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本件審理期間具狀追加「廖儀錫的助理」為被告 ,但未於訴狀內表明該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即 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該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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