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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李翠滿 被   告 嘉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仲湘 被   告 陳資雲 被   告 廖宜錫 被   告 林永仁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 陸仟伍佰壹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亦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民國102 年7 月4 日辯論意旨狀記載 訴之聲明,其第1 項至第3 項係請求被告陳資雲、嘉聚建設 開發有限公司移轉土地、房屋所有權並為交付,而原告與該 2 被告之土地、房屋買賣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37 萬 元、1,043 萬元,有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附卷可按, 是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280 萬元【計算式:237 萬元 +1,043 萬元】。至訴之聲明第4 項及第5 項之請求,核係 屬於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等性質,依前揭規定,不併計其 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280 萬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2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640 元,原告起訴時僅 繳納28,126元,尚有96,514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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