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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李翠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民國102 年8 月5 日 民事辯論意旨狀本訴聲明欄第四至十四項、第十六至第十八項聲 明之訴訟標的,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其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準此,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起訴始謂 合於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提出辯論意旨狀,其本訴聲 明(不含訴訟費用裁判之聲明)共18項,然原告僅就其中第 1 項至3 項及第15項聲明,表明其訴訟標的,其餘聲明部分 ,均未依法表明,,該部分起訴即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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