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李翠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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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民國102 年8 月5 日
民事辯論意旨狀本訴聲明欄第四至十四項、第十六至第十八項聲
明之
訴訟標的,逾期不為補正,將
駁回其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準此,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起訴始謂
合於程式。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提出辯論意旨狀,其本訴聲
明(不含
訴訟費用裁判之聲明)共18項,然原告僅就其中第
1 項至3 項及第15項聲明,表明其訴訟標的,其餘聲明部分
,均未依法表明,,該部分起訴即不合程式,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