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庚○○
訴訟
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被 告 己○○
戊○○
申○○
壬○○
癸○○
子○
巷6弄
丑○○
23號
寅○○
兼訴訟代理 卯○○
人
被 告 辰○○
未○○
午○○
1號
巳○○
2號
戌○○
酉○○
號
辛○○
39巷
丙○○
1號7
乙○○
巷8號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2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
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與被告己○○、戊○○、申○○、壬○○、癸○○、子○、
丑○○、寅○○、卯○○、辰○○、未○○、午○○、巳○○、
戌○○、酉○○共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地目田,面
積八一七一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為如附圖(即嘉義市地政事務
所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
三一八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B部分面積七八三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己○○、戊○○共同取得,並
按原
所有權應有部分比
例之比例保持共有;C部分面積六七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寅○
○、卯○○、辰○○共同取得,並按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之比
例保持共有;D部分面積四四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巳○○、午
○○、未○○共同取得,並按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之比例保持
共有;E部分面積一一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戌○○取得;F部
分面積一一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酉○○取得;G部分面積一六
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子○、丑○○共同取得,並按原所有權應
有部分比例之比例保持共有;H部分面積七八三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申○○取得;J部分面積九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癸○○
取得;K部分面積五九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壬○○取得。I部
分面積三四二平方公尺為道路用地,由原告與被告己○○、戊○
○、申○○、壬○○、癸○○、子○、丑○○、寅○○、卯○○
、辰○○、未○○、午○○、巳○○、戌○○、酉○○按附表一
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原告與被告己○○、戊○○、申○○、壬○○、辛○○、丙○○
、乙○○、丁○○共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地目田,
面積六九五四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為如附圖(即嘉義市地政事
務所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甲部分面
積六三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戊○○共同取得,並按原
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之比例保持共有;乙部分面積二一二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申○○取得;丙部分面積一二七四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壬○○取得;丁部分面積二二三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
○、乙○○、丁○○共同取得,並按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之比
例保持共有;己部分面積一二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辛○○取
得;庚部分面積七三九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戊部分面積五
八四平方公尺為道路用地,由原告與被告己○○、戊○○、申○
○、壬○○、辛○○、丙○○、乙○○、丁○○按附表二所示應
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如附表一、二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子○、丑○○、午○○、巳○○、戌○○、辛○○經
合
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市○○段○○○○號、地目田、面積
8171平方公尺土地(下稱
系爭721號土地),為原告與被告
己○○、戊○○、申○○、壬○○、癸○○、子○、丑○○
、寅○○、卯○○、辰○○、未○○、午○○、巳○○、戌
○○、酉○○所共有,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坐落嘉
義市○○段○○○○號、地目田、面積6954平方公尺土地(下
稱系爭825號土地)平方公尺土地,為原告與被告己○○、
戊○○、辛○○、申○○、壬○○、丙○○、乙○○、丁○
○所共有,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二筆土地均屬
嘉義市○○○段地區都市計畫農業區,
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無同法第16條規定之
適用,依法無
不能分割情事,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
分割期限之情形,而兩造復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茲為發揮該
土地最大之經濟利用效益,實有分割之必要。查
本件系爭二
筆土地沒有通道,對外聯絡道路除西南側外均無路,長期利
用不便,況二筆土地共有人不相同無法為合併分割,依原告
方案(97年12月24日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規劃一
條三米道路,使所有共有人分得土地均得鄰此道路,對各共
有人均有利,爰依
民法第823條第1項訴請
裁判分割。
並聲明
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己○○、戊○○、申○○、壬○○、癸○○、寅○○
、卯○○、辰○○、未○○、酉○○、丙○○、乙○○、
丁○○則以:同意分割,同意原告分割方案,應依照原來
占有位置分割,另被告未○○、午○○及巳○○三人願保
持共有;被告寅○○、辰○○及卯○○三人願保持共有;
被告戊○○願與己○○保持共有;被告丙○○、乙○○及
丁○○三人願保持共有。
(二)被告子○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據其前到庭陳述
略
以:同意分割,且同意原告分割方案,希望與被告丑○○
保持共有。
(三)被告丑○○、午○○、巳○○、戌○○、辛○○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
述。
四、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
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二筆土地分別為兩造所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如附
表一、二所示,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
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惟就分割方法無法獲得協議之事
實,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附卷
可
稽,
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訴請將系爭
土地分割,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至分割方法,本院斟酌如次:
㈠系爭825地號土地西南側鄰5米寬產業道路(即嘉義市○○段
○○○○號土地,屬國有土地)往東通往北社尾;系爭兩筆土
地中間係田埂(即嘉義市○○段○○○○號土地,屬國有土地
),田埂業經耕作而僅剩餘30公分至40公分之通路,其餘均
無面臨道路; 系爭721地號土地上編號A、B、D、E、F均種植
稻田,編號C雜草叢生,系爭825地號土地上,編號G、H、I
、J地種植稻田,編號K為道路
等情,
業據本院
履勘現場查明
屬實,製有
勘驗筆錄可稽,並囑託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測量,
有勘驗筆錄及97年10月7日複丈成果圖各一份
在卷可稽。
㈡被告未○○、午○○、巳○○;子○、丑○○分別具狀表示
同意維持共有關係,有同意書2紙在卷
可佐;被告寅○○、
辰○○、卯○○;戊○○、己○○;丙○○、乙○○、丁○
○亦分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維持共有關
係,核先敘明。
㈢原告主張應按如附圖方案(即嘉義市地政事務所97年12月24
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為分割,並為被告所同意。本院審酌系
爭兩筆土地,除系爭825地號土地之西南側有一產業道路通
往北社尾外,並無其他對外聯絡道路,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
之分割方案,於系爭兩筆土地均劃設一條3米寬之聯外道路
,並增設迴車道,兩造分得部分土地均鄰此通道,且鄰路土
地部分依各共有人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便利兩
造對外聯繫,符合土地利用之經濟效能與各共有人之利益;
又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面積
核與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相
當,無須互為補償,且被告均認同該方案等情,則原告所提
方案應屬可採。
六、
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條件、臨路狀況、使用現狀
、整體利用之效益、各共有人之利益及兩造之意願等情,認
以原告所提如附圖(即嘉義市地政事務所97年12月24日複丈
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分割系爭兩筆土地,應屬可採,爰
分別分割為如主文所示。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核
結果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
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
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九、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附表一: 附表二:
┌─────┬────────┐ ┌─────┬────────┐
│共有人 │應有部份(721) │ │共有人 │應有部分(825) │
├─────┼────────┤ ├─────┼────────┤
│己○○ │ 1/20 │ │己○○ │ 1/20 │
├─────┼────────┤ ├─────┼────────┤
│戊○○ │ 1/20 │ │戊○○ │ 1/20 │
├─────┼────────┤ ├─────┼────────┤
│申○○ │ 1/10 │ │辛○○ │ 1/5 │
├─────┼────────┤ ├─────┼────────┤
│癸○○ │ 2488/20000 │ │壬○○ │ 4/20 │
├─────┼────────┤ ├─────┼────────┤
│子○ │ 3/280 │ │庚○○ │ 116/1000 │
├─────┼────────┤ ├─────┼────────┤
│丑○○ │ 3/280 │ │申○○ │ 1/30 │
├─────┼────────┤ ├─────┼────────┤
│寅○○ │ 1/30 │ │丙○○ │1052/9000 │
├─────┼────────┤ ├─────┼────────┤
│卯○○ │ 1/30 │ │乙○○ │1052/9000 │
├─────┼────────┤ ├─────┼────────┤
│辰○○ │ 4/210 │ │丁○○ │1052/9000 │
├─────┼────────┤ └─────┴────────┘
│未○○ │ 60/1750 │
├─────┼────────┤
│午○○ │ 60/1750 │
├─────┼────────┤
│巳○○ │ 20/1750 │
├─────┼────────┤
│戌○○ │ 1/70 │
├─────┼────────┤
│酉○○ │ 1/70 │
├─────┼────────┤
│壬○○ │ 1512/20000 │
├─────┼────────┤
│庚○○ │889827/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