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度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汪玉蓮律師(即統瀚企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破 產 人 統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萌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吳健誠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詹明世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吳承奇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蔡誌倫 債 權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憲 訴訟代理人 林營壽 債 權 人 亞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錦添 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献煌 訴訟代理人 胡翠華 債 權 人 百慶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蕭素蓮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李峻聲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統瀚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 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汪玉蓮律師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一日製作如附件 所示分配表(債權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 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業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 合計新臺幣(下同)51萬5,750 元可供分配,扣除本件破產 管理人報酬 4萬5千元及事務費(含公告登報費、郵資等)1 萬4,688元等財團費用 5萬9,688元,應優先受償,尚有餘額 45萬6,062 元可資分配,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 債權人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並提出破產 財團分配之所有相關單據附卷為憑。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