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統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峻萌
破產管理人 汪玉蓮
律師
債 權 人
兼 監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吳健誠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詹明世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誌倫
債 權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權 人 亞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錦添
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啟智
代 理 人 胡翠華
債 權 人 百慶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代 理 人 蕭素蓮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代 理 人 李峻聲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破產人統瀚企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
略以: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
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
,
爰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
二、
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破
產程序經選定江玉蓮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嗣經破產管理人將
破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之
,且無人對分配表提出
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完
畢,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各破產債權人領款證明為證,足認本
件已完成最後分配,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