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田景觀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崑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上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74,639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