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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田景觀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崑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上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74,63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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