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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度消債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債  務  人  黃艶枝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賴良茜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莊啟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范愛華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莊政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慕勤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債務人黃艷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債務人黃艶枝」。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 條第1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債務人黃艷枝」之記載,均係「債務人黃艶枝」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