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丁澤祥會計師(即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破 產 人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國瑞
律師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破產
債權人 良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
代 理 人 張瀞心
破產
債權人 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莉
代 理 人 郭進來
破產債權人 朝輝輸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謀
破產債權人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代 理 人 洪寬猛
破產監查人 郭進來
上列
聲請人因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
理人及破產監查人之
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叁拾
萬元。
郭進來擔任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
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數額
已臻明確,為進行分
配,
爰請
按破產財團財產數額之6 ﹪酌定破產管理人報酬,
又監查人亦盡力協助處理破產財團事宜,亦請按按破產財團
財產數額之2 ﹪酌定其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8 條規定,於監查人
準用之。
經
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數額除銀行存款(含退還規費及利息收
入)新臺幣(下同)801,946 元,另有稅捐機關核定退稅款
5,090,619 元,合計5,892,565 元
等情,
業據破產管理人陳
報在卷。本院為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指定101
年9 月28日為調查
期日,到場破產債權人及破產人(代理人
)對於破產管理人之聲請,均無意見。本院審酌本件破產債
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任職
期間、破產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清
理程序之複雜度等情事,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破產人執行業
務者收入標準按
標的物財產價值9 ﹪計算酬金之規定,認本
件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各以30萬元、10萬元(約為破
產財團產數額之6 ﹪及2 ﹪)為
適當,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