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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度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丁澤祥會計師(即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破 產 人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破產債權人 良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 代 理 人 張瀞心 破產債權人 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莉 代 理 人 郭進來 破產債權人 朝輝輸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謀 破產債權人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代 理 人 洪寬猛 破產監查人 郭進來 上列聲請人因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 理人及破產監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叁拾 萬元。 郭進來擔任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 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數額明確,為進行分 配,破產財團財產數額之6 ﹪酌定破產管理人報酬, 又監查人亦盡力協助處理破產財團事宜,亦請按按破產財團 財產數額之2 ﹪酌定其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8 條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經 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數額除銀行存款(含退還規費及利息收 入)新臺幣(下同)801,946 元,另有稅捐機關核定退稅款 5,090,619 元,合計5,892,565 元等情業據破產管理人陳 報在卷。本院為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指定101 年9 月28日為調查期日,到場破產債權人及破產人(代理人 )對於破產管理人之聲請,均無意見。本院審酌本件破產債 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任職期間、破產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清 理程序之複雜度等情事,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破產人執行業 務者收入標準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 ﹪計算酬金之規定,認本 件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各以30萬元、10萬元(約為破 產財團產數額之6 ﹪及2 ﹪)為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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