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丁澤祥會計師(即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破 產 人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國瑞
律師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破產
債權人 良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
代 理 人 張瀞心
破產
債權人 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莉
代 理 人 郭進來
破產債權人 朝輝輸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謀
破產債權人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代 理 人 洪寬猛
破產監查人 郭進來
上列
聲請人因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丁澤祥會計師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製作
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債權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
破產財團財產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
5,892,565 元,優先清償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
報酬(各為
30萬元、10萬元)及事務費4,600 元等財團費用,剩餘金額
5,487,965 元可供分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
,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
爰聲請認
可分配表等語。
二、
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
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
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
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
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
定有明文。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
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