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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度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丁澤祥會計師(即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破 產 人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破產債權人 良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 代 理 人 張瀞心 破產債權人 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莉 代 理 人 郭進來 破產債權人 朝輝輸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謀 破產債權人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代 理 人 洪寬猛 破產監查人 郭進來 上列聲請人因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丁澤祥會計師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製作 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債權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 5,892,565 元,優先清償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各為 30萬元、10萬元)及事務費4,600 元等財團費用,剩餘金額 5,487,965 元可供分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 ,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聲請認 可分配表等語。 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 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 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 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 定有明文。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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