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破 產 人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國瑞
律師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破產管理人 丁澤祥會計師
破產
債權人 良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
代 理 人 張瀞心
破產
債權人 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莉
代 理 人 郭進來
破產債權人 朝輝輸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謀
破產債權人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代 理 人 洪寬猛
破產監查人 郭進來
上列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
略以: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
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
,
爰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
二、
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破
產程序經選定丁澤祥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嗣經破產管理人
將
破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
之,且無人對分配表提出
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
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提出破產人存款存摺(節本)、分配收
據9 紙、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5 紙及存摺類存款存款
憑條副本聯1 紙(均為影本)為證,足認本件已完成最後分
配,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