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聯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貿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 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本院定期勘測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800 元【 查坐落嘉義市○路○段794 之1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 ,200元,系爭地上物占用面積為74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及 複丈成果圖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198,800 (計算式:16,200×74=1,198,800 )〕,應徵裁判 費19,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680元,尚應補繳8,64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