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聯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明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貿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拆除
地上物事件,原告起
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本院定期勘測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800 元【
查坐落嘉義市○路○段794 之1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
,200元,
系爭地上物占用面積為74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及
複丈成果圖各1 份在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198,800 (計算式:16,200×74=1,198,800 )〕,應徵裁判
費19,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680元,尚應補繳8,64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