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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0 年度嘉簡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于靖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黃淑薇       黃穗雲       劉樹基       李蔡龍蘭       蘇郭惠娟       張福地       関珮亦       黃美津       林雅琇       林鳳珠       龔美蘭       林木龍       黃寶蓮       呂素珍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或以等值之合作金庫無記名可轉讓 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後,本院一○○年度司執字第六○二五號執行 事件有關拍賣如附表所示客貨兩用電梯二座之強制執行程序,於 本院一○○年度嘉簡字第四七七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擔保既係擔保執 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 應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 ,而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025 號執行事件中,有 關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等人 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客貨兩用電梯2 座,實為聲請人所有, 並非債務人郡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故已向本院提起10 0年度嘉簡字第47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爰依法聲請停止前述 100 年度司執字第6025號執行事件有關拍賣如附表所示客貨 兩用電梯2 座之強制執行程序等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執行卷宗及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關於定供擔保金額部分: 1、相對人彰化銀行等人聲請查封拍賣如附表所示客貨兩用電 梯2 座,業經本院執行查封,並交付第三人林文豪保管, 應無遭脫產致不能執行拍賣變價之虞,此經本院調閱 100 年度司執字第6025號執行卷宗查明無誤。 2、按相對人彰化銀行等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相對 人等人因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執行期間,未能即時經由收取 強制執行受償分配款,因而無法運用該筆資金所可能發生 之損害,即為利息之損失,則依首揭解釋及裁定意旨,自 應以該利息損失為依據定擔保金額。查系爭客貨兩用電梯 2 座,依聲請人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起訴狀之陳述 ,該客貨兩用電梯2 座分別經本院公告拍賣底價為新臺幣 (下同)70,000元及77,000元,此有本院拍賣公告1份在卷 可佐,堪信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認本件相對人等人 因停止執行期間無法運用之資金,約為系爭客貨兩用電梯 2座可能拍定之價額,亦即約為147,000元(應扣除相關執 行費用)。 3、又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47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亦為系爭客貨兩用電梯2座之價值即147,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規定,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 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及2 年,共計3年4個月 ,則該案審理期限約需3年4個月,故停止執行期間推估以 3年4個月為相當。而相對人等人無法即時運用該筆資金之 損害,以該筆資金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較為客 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妥適標準。綜上所述, 相對人等人因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執行,致延遲受償所可能 發生之損害即利息損失,約為24,476元(計算式:147,00 0 元×3.33年×週年利率0.05=24,47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自應對相對人等人因停止強制 執行可能遭受之上開損害提供擔保,為計算上便利,本院 認本件擔保金應酌定為25,000元始稱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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