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82號
原 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炎輝
訴訟代理人 鍾兆成
被 告 黃美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
柒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