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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1 年度嘉簡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錦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1499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099 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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