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錦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1499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099 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