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明標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40
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32之1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4
0元/平方公尺×216平方公尺+同段32之137公告土地現值350元/
平方公尺×230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