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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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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1 年度嘉簡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613號 原   告 柏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寶崇 被   告 陳傳芳       姜明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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