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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2 年度嘉勞簡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績效獎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翁愷莉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順福 訴訟代理人 翁婞容       蕭敦仁律師       汪玉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汪銀夏       蘇雅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績效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 壹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5年3月17日受僱於被告,於96年12 月13日起擔任台長一職,在97年12月31日遭解職,故對被告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並勝訴確定(本院98年度嘉 勞簡字第2號、99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判決)。又原告於任職 期間,承辦附表一所示之廣告合作案件(下合稱系爭廣告案 件),然被告迄今未給付附表一所示業務獎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487,482元,其固抗辯依內部規定廣告案件須有盈餘 始能發放業務獎金,然自原告任職以來從未聽聞有此規定, 退步言,縱須以有無盈餘為準,惟被告就虧損之計算,係虛 增成本,例如將非屬會計之機會成本納入等所致,實際上並 無虧損可言,再者,被告認為發放比例應為6%至12%,然 原告為原始股東,標案應以30%,廣告插播以15%比例發放 為準,不容被告事後推翻,被告又以原告有溢領及為原告代 墊附表二所示款項,惟此乃被告刻意灌水,原告並無溢領或 受代墊款項之利益,爰依兩造間僱傭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 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7,4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即102年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就附表一所示編號3、8、9、11及12項目,同意原告請求 。惟就附表一之編號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 、編號2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編號5嘉義市政府「 來我嘉看煙火」、編號6嘉義市政府「嘉義市花海節」之4 個標案,於結算後均虧損,而無盈餘,依96年10月16日簽 呈暨部門聯絡單公布:「(1)整個活動案結案後盈餘金 額之百分比獎金發放:經手人6%至12%(視實際狀況而 定)(2)插播廣告獎金15%(3)整個標案只有插播廣告 ,……只有經手人自己作業……得比照廣告佣金發放辦法 發給」,可知對於標案須有盈餘始能發放業務獎金,上開 標案既係虧損,原告即無從請求發放業務獎金。 (二)至附表一編號4之「火雞肉飯節」廣告託播案、編號7「華 視三明治」、編號10「台北市農會」,僅就其中2,080元 、15,350元、18,233元部分金額不爭執,差額部分係原告 計算基準及比例錯誤,不應以30%為比例發放。若認原告 得請求業務獎金,被告以附表二對原告之債務(即虧損+ 溢領+代墊款項)抵銷之,蓋虧損均係原告造成,又原告 應返還附表二所示溢領及代墊款項,經抵銷後,原告已無 何金額可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自95年3月17日在被告處任職,於96年12 月13日起擔任台長,嗣於97年12月31日遭解職,故對被告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並勝訴確定(本院98年度嘉勞 簡字第2號、99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判決,下稱系爭前案)。 又原告於任職期間,承辦系爭廣告案件,被告迄今未給付業 務獎金,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02年1月19日等情,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㈢第47至49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其既已在僱傭關係存續中承辦系爭廣告案件, 被告即應給付附表一所示金額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詞,是以,本件之爭點為:(一)標案之業務獎金( 即附表一所示編號1、2、5、6項目),是否應以執行後有無 盈餘始得領取?(二)若是,則被告抗辯結算後4個標案均 係虧損無盈餘,有無理由?若否,則原告得請求之業務獎金 為若干?(三)被告以附表二所示之虧損、溢領及代墊款項 為抵銷,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標案之業務獎金(即附表一所示編號1、2、5、6項目), 是否應以執行後有無盈餘始得領取之爭點: 1.本件被告標得政府機構所提供之標案,其業務獎金發放前提應 視該標案之執行,有無盈餘為準等節,此有被告96年10月16日 簽呈暨部門聯絡單記載:「(1)整個活動案結案後盈餘金額 之百分比獎金發放:經手人6%至12%(視實際狀況而定)(2 )插播廣告獎金15%(3)整個標案只有插播廣告,……只有 經手人自己作業……得比照廣告佣金發放辦法發給」(下稱系 爭96年簽呈),此有前開簽呈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 第171頁),並經證人張美琦即被告前會計證稱:就公司的慣 例,標案的業務獎金係業主給予的簽約金額,扣除成本及相關 花費後,若有盈餘再乘以6%至12%區間計算等語明確(見本 院卷㈢52至53頁)。 2.原告固主張系爭廣告案件均係其招攬,應依各項目廣告費用之 30%或15%之比例為業務獎金發放予原告,而無須考慮執行後 之盈虧等語,並提出97年10月31日之簽呈暨部門聯絡單為憑, 惟查,前開簽呈之內容係:「自97年11月1日起,插播、口播 、專訪等廣告業務獎金,除了原始股東維持發放30%外,其他 股東及同仁廣告業務獎金皆發放25%」,此有前開簽呈影本1 紙在卷可佐(下稱系爭97年簽呈,見本院卷㈠第263頁),足 見系爭97年簽呈係規範插播、口播、專訪等業務獎金之發放比 例,並無明文排除標案之適用,難認系爭97年簽呈已取消或變 更系爭96年簽呈之內容,再者,依被告91年11月26日訂定之「 廣告管理辦法」第3、5、12條分別訂定內容「凡新生廣告客戶 自動到電台或以電話向電台接洽之廣告,開播前付現者,不予 支佣,全額作電台收入,如需專人前往洽攬承接者,得由台長 酌情指定業務同仁辦理,並按規定支佣……」、「廣告經手人 佣金,依據下列標準給付:(一)按照價目表所定價格以及基 於特殊情況所訂定之價格承接廣告,屬插播廣告支佣25%,屬 時段廣告支佣20%(計算時元以下四捨五入)」、「業務內勤 人員,……全力支援外勤同仁爭取業績,不得有……自行招攬 廣告行為」,此有前開辦法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3至25頁 ),由此可知,獲取業務獎金前提係開發新客戶或新案源以為 被告爭取廣告收入,而對於政府機關公開招標之廣告案件,雖 亦得為被告之收入來源,然此究與員工從無到有之積極開發客 源、案源之本質有別,故被告將業務獎金之發放標準及比例為 上開限制並約定例外情形(即系爭96簽呈內容所示),實與經 驗法則、商業交易習慣相合,是原告以標案不須視有無盈虧即 應發放業務獎金之主張,難認可取。 (二)原告得請求之業務獎金(以附表一依序論述): 1.編號1農委會部分: (1)經查,該項目已執行完畢經驗收通過,被告已領取1,900,0 00元,而無扣款等情,此有農委會97年8月14日農秘字第00 00000000號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102年11月28日農輔字第 0000000000號函、收付款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查(見本院 卷㈡第63、165頁),被告固辯以因原告未依內部計價收費 規定,造成虧損917,081元云云,然被告係以播出檔次與實 際執行不符為據,惟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能舉證以 實其說,是此抗辯,尚難憑採。被告復抗辯結算後發現此 標案有虧損,並提出收支明細表為證,原告就此收支明細 表所列之對應單據並不爭執,惟質疑其中「媒體製播採購 案─雲嘉電台,支付金額1,568,000元」部分未有單據對應 ,被告陳稱此項目屬機會成本,例如一棟房子開豆漿店雖 淨收入30,000元,但喪失出租房屋每月60,000元之收入, 如果不扣除機會成本的話會以為淨賺云云置辯,然查,所 謂「機會成本」,係經濟學中用以說明人於決策時因選擇 將資源投入某一用途,因而喪失用於其他選項之價值,可 知機會成本重在表明選擇價值替換之比較,而與本件審查 標案是否有金錢盈餘(即收入-支出成本)之內涵迥異, 則被告將機會成本納入會計帳目中認列支出費用之抗辯, 顯然混淆兩者概念,洵不足取,故此部分支出應予刪去。 (2)在剔除上開1,568,000元之支出後,本項目總成本為1,249, 219元(計算式:2,817,219-1,568,000),尚有盈餘650, 781元(計算式:1,900,000-1,249,219),原告主張應以 本件廣告收入720,000元計算等語,惟與上開證言及事證不 符,實不足取,原告再主張應以30%比例計算業務獎金, 惟此項目係政府機關公開招標案件,亦非屬單純插播廣告 ,尚包括節目專訪、口播訊息等,此有卷附農委會「強化 農民福利政策宣導規劃案」期初、中、末報告書可查,自 應以上開系爭96年簽呈規範之6%至12%比例計算,兩造復 未能證明應以何比例算定,本院審酌此標案被告應實行之 內容較為複雜,須投注較多人力及資源,認應以10%比例 為適當,則原告請求65,078元(計算式:650,781×10%, 元以下四捨五入)範圍內,即屬可採,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 2.編號3勞保局宣導廣播短劇案部分: (1)本項目已執行完畢,亦無違約扣款,被告收款820,000元等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審酌此項目係政府機關公開招 標案件,非屬單純插播廣告,須被告依電台特性及收聽族 群屬性,據以錄製國、台或其他語詞60秒廣播短劇,經勞 保局審核後播放等情,此有契約書、投標須知等件存卷可 查,自應以上開系爭96年簽呈規範之6%至12%比例核算。 (2)被告辯以結算後發現此標案有虧損,並提出收支明細表為 證,原告就此收支明細表所對應單據無爭執,惟質疑其中 無單據之「雲嘉電台廣告費,支付金額867,954元」部分, 被告就此部分支出則以如同上開所述之「機會成本」為由 抗辯,但此抗辯難認可取業如上述,是在剔除上開867,954 元之支出後,總成本為14,840元(計算式:2,465元+4,942 元+3,180元+1,853元+2,400元),尚有盈餘805,160元(計 算式:820,000-14,840)。兩造復未能證明應以何比例算 定,本院審酌此標案內容所須人力、投入資源及製作方式 要求程度(僅有出差、影印、裝訂費)較附表項目1之標案 為低,應以6%比例為適當,則原告請求48,310元(計算式 :805,160元×6%,元以下四捨五入)範圍內,即屬可採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3.編號4養火雞協會之火雞肉飯節部分: 證人張美綺證稱:此項目為標案,並有製作損益表,火雞肉 飯節的標案是有結餘的等語(見本院卷㈢第9至11頁、第53頁) ,核與火雞肉飯節標案之損益表、收支明細表記載盈餘87,138元 內容相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又該標案內容除插播廣告外,尚 包含有獎徵答、表演賽、摸彩等,非屬單純插播廣告,此有採購 合約書、服務建議書等件在卷可佐,自應以系爭96年簽呈規範之 6%至12%比例計算,本院審酌該標案所須人力、投入資源及製 作方式要求,應以7%比例為適當,則原告請求4,134元(計算式 :87,138元×7%=6,100,元以下四捨五入,因原告請求金額較 低,以其請求為準),核屬可採。 4.編號5嘉義市政府2008來我嘉看煙火、編號6花海節部分: (1)證人張美綺證述:附表編號5、6均為標案,被告在系爭前 案時請伊製作損益表,該2標案均虧損等語屬實(見本院卷 ㈢第9至11頁、第53頁),核與損益表、收支明細表、嘉義 市政府98年1月7日驗收紀錄等件相符,有前開文件存卷足 參,承前所述,標案發放業務獎金之前提應視結算後有無 盈餘而定,則本件編號5、6之標案既無盈餘,被告自無須 發放業務獎金,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洵不可採。 (2)原告固主張編號5之「來我嘉看煙火」標案係因遭被告解僱 後,被告更換為訴外人張敏玲及陳宜琳接替,其等不熟悉 標案內容,以致無法通過嘉義市政府驗收而遭扣罰244,286 元等語,惟嘉義市政府99年7月6日府行新字第000000000號 函覆略為:被告為上開活動應製播7則全國性電視專題報導 ,每則專題長度不得低於90秒,並重播二次。惟驗收時僅 「科學教育」乙則符合契約要求……本項費用支付35,47 1 元,扣除214,286元,嘉義市政府98年1月7日驗收紀錄:未 符招標規範中「五呎滿板」規格部分,雙方合議減價收受 ……共計3萬元,予以扣除。(見本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2 號卷㈠第231頁、卷㈡第62頁、本院卷㈡73頁),足認「來 我嘉看煙火」之標案係因未達成契約內容要求而遭扣罰, 與接替人員無關,是原告上開主張,難認可取。 5.編號7華視三明治廣告部分: 此項目被告收款80,000元,業務獎金以30%計算等節,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96頁、卷㈡第167頁反面、第172頁 ),被告則辯稱華視三明治廣告檔次定價是92,357元,30%應為 27,707元,實際收款80,000元,係因原告未依內部之定價,而以 較低之價格賣給華視,此差額應予扣除等語,惟就原告未依定價 給予華視優惠,已違反內部規定之情,被告僅提出95年11月21日 之簽呈及96年度插播廣告價目調漲方案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㈡第 21至22頁),惟前開文件僅記載各時段之價目,全無廣告實際播 出秒數、時間及內容等說明,被告亦未提出與華視議價之契約以 供查證,是上開舉證仍不足使本院獲致相當心證,被告上開抗辯 ,洵無可取,本項目被告既已自認收款金額及計算比例,則原告 請求24,000元部分,應屬可採,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6.編號3、8、9、11、12項目部分: 原告此部分請求合計23,750元(計算式:12,000+3,285+2,507 +3,458元+2,500),業經被告同意給付(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 ,是上開請求,應予准許。 7.編號10台北市00000 00000於000000000000000000路○○ 號碼329)中第3點記載:「台端要求本公司應給付業務佣金計新 台幣487,482元。經核對後……台北市農會應為21,939元(見本 院卷㈡第163頁正反面)」,足認被告已承認21,939元數額,又 原告請求21,900元未超出之,是此部分請求,亦應准許。 (三)被告抵銷抗辯之爭點: 被告固以附表二所示虧損、溢領及代墊款項抗辯抵銷,除為 原告所否認,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始終未能就原告如何違 反、違反何規定致造成虧損等具體情節一一指明,復未能證明原 告如何溢領及被告為原告代墊之緣由、款項收付等情,是此部分 舉證不足,被告上開抵銷抗辯,即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間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其所承辦系爭廣告案件之業務獎金187,172元(計算式 :65,078+48,310+4,134+24,000+23,750+21,900),及自10 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一:原告主張廣告案件之內容及金額 ┌─┬─────┬──────┬───────┬──────┐ │項│單位名稱 │ 案 名 │被告積欠金額(│ 備 註 │ │次│ │ │新臺幣) │ │ ├─┼─────┼──────┼───────┼──────┤ │1 │行政院農業│農委會 │216,000元 │廣告託播 │ │ │委員會 │ │ │ │ ├─┼─────┼──────┼───────┼──────┤ │2 │勞工保險局│委託播放宣導│157,224元 │廣告託播 │ │ │ │廣播短劇案 │ │ │ ├─┼─────┼──────┼───────┼──────┤ │3 │台南縣政府│台南縣新聞室│ 12,000元 │廣告託播 │ │ │(現改名台│ │ │ │ │ │南市政府)│ │ │ │ ├─┼─────┼──────┼───────┼──────┤ │4 │中華民國養│火雞肉飯節 │ 4,134元 │節目企劃 │ │ │火雞協會 │ │ │廣告託播 │ ├─┼─────┼──────┼───────┼──────┤ │5 │嘉義市政府│2008國慶煙火│ 30,052元 │節目企劃 │ │ │ │「來我嘉看煙│ │ │ │ │ │火」 │ │ │ ├─┼─────┼──────┼───────┼──────┤ │6 │同上 │嘉義市花海節│ 10,244元 │廣告託播 │ ├─┼─────┼──────┼───────┼──────┤ │7 │中華電視公│華視三明治 │ 24,178元 │廣告託播 │ │ │司 │ │ │ │ ├─┼─────┼──────┼───────┼──────┤ │8 │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政府交│ 3,285元 │廣告託播 │ │ │ │通安全宣導 │ │ │ ├─┼─────┼──────┼───────┼──────┤ │9 │森遠文化事│2008茶鄉初體│ 2,500元 │廣告託播 │ │ │業股份有限│驗-阿里山茶 │ │ │ │ │公司 │道之旅 │ │ │ ├─┼─────┼──────┼───────┼──────┤ │10│台北市農會│台北市農會 │ 21,900元 │廣告託播 │ ├─┼─────┼──────┼───────┼──────┤ │11│台南縣農會│假日農市 │ 2,507元 │廣告託播 │ │ │(現改名台│ │ │ │ │ │南市農會)│ │ │ │ ├─┼─────┼──────┼───────┼──────┤ │12│台南縣政府│台南縣勇闖好│ 3,458元 │廣告託播 │ │ │(現改名台│漢坡 │ │ │ │ │南市政府)│ │ │ │ └─┴─────┴──────┴───────┴──────┘ 附表二: ┌─┬─────┬──────┬────────┬────┬───────────┐ │項│單位名稱 │ 案名 │原告主張積欠金額│ 備 註 │ 被告抗辯 │ │次│ │ │ │ │ │ ├─┼─────┼──────┼────────┼────┼───────────┤ │1 │行政院農業│農委會 │216,000元 │節目企劃│1.虧損917,081元。 │ │ │委員會 │ │ │標案 │2.播出檔次與實際執行不│ │ │ │ │ │ │ 符。 │ ├─┼─────┼──────┼────────┼────┼───────────┤ │2 │勞工保險局│委託播放宣導│157,224元 │節目企劃│1.虧損60,329元 │ │ │ │廣播短劇案 │ │標案 │2.溢付原告88,785元,原│ │ │ │ │ │ │ 告應繳回。 │ ├─┼─────┼──────┼────────┼────┼───────────┤ │3 │中華民國養│火雞肉飯節 │4,134元 │節目企劃│不爭執2,080元。 │ │ │火雞協會 │ │ │廣告託播│ │ ├─┼─────┼──────┼────────┼────┼───────────┤ │4 │嘉義市政府│2008國慶煙火│30,052元 │節目企劃│遭嘉義市政府以履約有缺│ │ │ │-來我嘉看煙 │ │標案 │失扣款244,786元,被告 │ │ │ │火 │ │ │虧損233,828元。 │ ├─┼─────┼──────┼────────┼────┼───────────┤ │5 │嘉義市政府│嘉義市花海節│10,244元 │節目企劃│虧損173,434元。 │ │ │ │ │ │標案 │ │ ├─┼─────┼──────┼────────┼────┼───────────┤ │6 │中華電視公│華視三明治 │24,178元 │廣告託播│不爭執15,380元。 │ │ │司 │ │ │ │ │ ├─┼─────┼──────┼────────┼────┼───────────┤ │7 │台北市農會│台北市農會 │21,900元 │廣告託播│1.不爭執18,233元。 │ │ │ │ │ │ │2.被告為原告代墊天天廣│ │ │ │ │ │ │ 播電臺28,000元,原告│ │ │ │ │ │ │ 應返還差額9,767元( │ │ │ │ │ │ │ 計算式:18,233-28, │ │ │ │ │ │ │ 000)。 │ └─┴─────┴──────┴────────┴────┴───────────┘ 得上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