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408號
原 告 都市叢林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裕隆
訴訟代理人 楊盛文
被 告 伊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之
宣判期日,應
變更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9日下午5時
宣示判決,
惟上開宣示期日,
適遇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
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民國102年9月5日下午5時,特
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