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628號
原 告 久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劉
乃綺
被 告 黃隆宏即長宏電工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