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27號
原 告 謝素卿
訴訟
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被 告 嘉禾玉山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
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4
月8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陳信允對被告嘉禾玉山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為
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即除被告於本院一○二年度執全字第三九
號
假扣押執行事件所陳報出資額新臺幣叁佰萬元外,尚有新臺幣
伍拾萬元之出資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
法律
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
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
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妥之狀態者,
即
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82年度
台上
字第1240號著有判例
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陳信允
原為夫妻關係,原告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提起
離婚訴訟,
並以對被告陳信允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等債權存
在為由,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陳信允就被告嘉禾玉山國際大飯
店有限公司(下稱嘉禾玉山大飯店)之出資額債權為假扣押
,然因被告陳信允對被告嘉禾玉山大飯店之出資額應為新臺
幣(下同)350 萬元,但被告嘉禾玉山大飯店竟表示被告陳
信允之出資額僅為300 萬元,致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陷於不安狀態,而此一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
,應認有確認之利益,合先說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向本院對被告陳信允聲請102 年度家全
字第3 號假扣押
裁定,原告依裁定
提存保證金後,經本院執
行處以102 年度執全字地39號
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對被
告陳信允就被告嘉禾玉山大飯店之出資額債權為假扣押強制
執行。本院執行處於102年2 月4日核發禁止被告陳信允對被
告嘉禾玉山大飯店之出資額為移轉、變更章程或其他處分之
執行命令。然因被告陳信允對被告嘉禾玉山大飯店之出資額
應為350 萬元,但被告嘉禾玉山大飯店對執行命令聲明
異議
表示被告陳信允之出資額為300 萬元,由於被告嘉禾玉山大
飯店陳報之出資額短少50萬元,被告嘉禾玉山大飯店所為已
損害原告之債權,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
並聲明:確認被告陳信允對被告嘉禾玉山大飯店除300 萬
元外,尚有50萬元之出資額存在。
三、被告方面於審理中則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及
訴訟標的,逕為
認
諾之表示。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
捨
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信允
對被告嘉禾玉山大飯店之出資額應為350 萬元,但被告嘉禾
玉山大飯店對法院執行命令
聲明異議表示被告陳信允之出資
額為300萬元,短報出資額50 萬元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本院
執行命令、
第三人陳報扣押出資額或聲明異議狀
暨公司及
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在卷
可參,且經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
信允於審理中當庭表示對訴訟標的為認諾,略稱:「不再爭
執原始出資額,在我名義下的是350萬元」等語(詳本院102
年4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依
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
等之認諾,而為其等敗訴之判決。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訴請確認被告陳信允對被告嘉禾玉山大飯店之出資額,
除被告兩人所承認出資額300 萬元外,尚有50萬元之出資額
存在,亦即被告陳信允對被告嘉禾玉山大飯店之出資額應為
350萬元等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
亦有
適用。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
兩人共同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兩人敗訴之判決,
惟本件屬確認之訴之判決,性質上並不適
於為
假執行,爰不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4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及第87條第1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