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聯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富美
訴訟代理人 杜啟華
被 告 曾文延即太友電料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
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