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3 年度嘉簡字第 3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385號 原   告 合利鋼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豊 被   告 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 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450元,於 民國102年7月1日提示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8,450元及自退票日(即102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利息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 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 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 於言詞辯論時,消極的不表示意見,又無他項陳述可認為爭 執之情形,法律即擬制其為自認。又同條第3項增訂:「當 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 一項之規定」,亦認於當事人受有程序保障之前提下,應課 其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以節省對造當事人及司法資源 之耗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0號、98年度台上字第1 21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經本院 將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被告非 經公示送達,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為爭執,依上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 信為真實。 五、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提示日起按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 第1項、第12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既未獲兌現,依上 開說明,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清償責任,又本件系爭 支票之退票日為102年7月1日,是原告請求自102年7月1日起 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利息,未逾上開規定,從而,原告依 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 費用2,10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2,100元。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退票日 │票據號碼 │ ├──┼────┼─────┼──────┼──────┼─────┤ │1 │彰化商業│198,450元 │102年6月30日│102年7月1日 │JN0000000 │ │ │銀行東嘉│ │ │ │ │ │ │義分行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