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3 年度嘉簡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92號 原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統食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