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支票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613號
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40,9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