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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3 年度嘉簡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永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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