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永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