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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3 年度嘉簡字第 8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811號 原   告 鼎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國 訴訟代理人 尚文華       李霖沛 被   告 蔡稚芬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飲料、泡麵 等貨品,原告均已將貨品交付被告,然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 103年8月間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97,188元,經原告屢 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經理即訴外人李霖貴及業務即訴外人尚文 華與伊接洽有關伊承接廟宇普渡貢品業務時,曾口頭向伊說 會給伊一定之折讓成數,伊才願意與原告就普渡貢品之業務 達成買賣契約。因中元普渡是大宗貨品之大節日,各通商一 定會找廟宇辦理普渡之人洽談有關普渡商品之相關買賣,然 依原告所出貨之可樂果量販包在中元普渡時一袋單價為47元 ,就比伊在非中元普渡時向盤商所購一袋40元貴上7元,折 讓為一般商業習慣,原告應給被告之折讓卻未折讓給被告, 且價格高於一般嘉義大賣場的單價,而原告應折讓之品項及 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合計54,379元,原告之行為顯違反民法 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 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8月間向原告訂購飲料、泡麵等 貨品,系爭貨款合計397,188元,原告已將貨品交付被告等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出貨單、客戶核帳單、統一發票等件為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上開貨款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原告售予被告貨物價格 是否過高而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被告抗辯原告 應予折讓上開金額,是否有據?敘述如下: 被告抗辯:原告售予伊價格過高應予折讓云云,然原告主張 兩造交易流程係被告以電話告知原告業務員其所需之貨品後 ,待業務員報價及經被告同意後出貨,發出出貨單,依照報 價的價格,被告親自至原告營業場所領取或由原告將貨品送 至被告指定地點後,被告如果沒異議即由原告或其子即訴外 人林耿德簽收,若嗣後有問題,被告會找伊等,產生折讓之 問題(見本院卷第17、22頁),而被告對此流程亦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22頁),本院審酌兩造交易流程係原告業務員向 被告報價後方出貨,被告購買上開貨物係為廟宇普渡貢品業 務,顯與一般消費者有別,兩造雙方立於相等地位,均得各 自考量成本、利潤、合作狀況、未來發展、經濟規模等多項 因素,以決定原告報價予被告之價格、被告是否同意原告之 報價,況且被告欲投入廟宇普渡貢品銷售之市場,亦應事先 蒐集市場相關資訊以決定是否接受原告業務員之報價,實難 認原告買賣價格過高,對被告一方有重大不利益,違反誠信 原則之情事。則被告謂原告貨物價格過高而違反民法第148 條第2項誠信原則,原告應予折讓上開金額,自非可採。按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 原告訂購貨物並依約收受,自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則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洵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 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貨款397,188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聲請為被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品項 │應折讓金│被告主張各品項應折讓總計(新臺幣│ │ │額(新臺│) │ │ │幣) │ │ ├─────┼────┼────────────────┤ │青草茶 │2元 │4,176元(2×2,088罐=4,176) │ ├─────┼────┼────────────────┤ │冬瓜茶 │2元 │960元(2×480罐=960) │ ├─────┼────┼────────────────┤ │百事可樂 │1.5元 │1,638元(1.5×1,092瓶=1,638) │ ├─────┼────┼────────────────┤ │七喜汽水 │1.5元 │1,188元(1.5×792瓶=1,188) │ ├─────┼────┼────────────────┤ │蔓越莓汁 │5元 │8,640元(5×1,728罐=8,640) │ ├─────┼────┼────────────────┤ │隨緣泡麵 │7元 │2,184元(7×312包=2,184) │ ├─────┼────┼────────────────┤ │味味A(特 │15元 │9,945元(15×663箱=9,945) │ │規) │ │ │ ├─────┼────┼────────────────┤ │味味A(袋 │4元 │3,360元(4×840袋=3,360) │ │) │ │ │ ├─────┼────┼────────────────┤ │味味(美味│3元 │4,608元(3×1,536袋=4,608) │ │小舖) │ │ │ ├─────┼────┼────────────────┤ │可樂果 │7元 │10,150元(7×1,450包=10,150) │ ├─────┼────┼────────────────┤ │泰山2L油品│15元 │10,980元(15×732罐=10,980) │ ├─────┼────┼────────────────┤ │泰山500CC │5元 │720元(5×144罐=720) │ ├─────┼────┼────────────────┤ │高鮮味精 │10元 │620元(10×62盒=620) │ │500G │ │ │ ├─────┼────┼────────────────┤ │高鮮味精 │8元 │5,360元(8×670罐=5,360) │ │200G │ │ │ ├─────┼────┴────────────────┤ │總計(新臺│54,379元 │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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