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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3 年度嘉簡調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80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黃象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豪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院103 年度嘉簡調字第380號事件審理中,對反訴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 ,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581元,應徵得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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