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80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黃象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豪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院103
年度嘉簡調字第380號事件審理中,對反訴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
,
惟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581元,應徵得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